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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锅炉尾气排放标准是多少 各地区限值差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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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尾气中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锅炉尾气的单一VOCs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分散在不同的通用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中,需结合锅炉类型、所属行业及所在区域综合判定。

从国家通用标准来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未单独设置VOCs排放限值,但明确规定了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VOCs的常用表征指标)的排放控制要求,其中燃煤锅炉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100mg/m³,燃油锅炉为50mg/m³,燃气锅炉为30mg/m³,该标准适用于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及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针对重点行业的锅炉,需执行行业专项标准。例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规定,石油炼制企业工艺加热炉(锅炉类设备)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50mg/m³,重点地区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mg/m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合成树脂企业锅炉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60mg/m³,重点地区为40mg/m³。

地方层面的标准通常更为严格。如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新建燃气锅炉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10mg/m³,在用锅炉为20mg/m³;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中,燃气锅炉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20mg/m³,重点区域执行10mg/m³;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燃气锅炉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30mg/m³,珠三角核心区执行20mg/m³。

此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还对锅炉相关的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管控要求,规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不得超过10mg/m³,小时平均浓度值不得超过6mg/m³。企业需根据自身锅炉类型、所属行业及所在区域的具体要求,精准对标开展尾气治理,确保VOCs排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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