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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锅炉环保标准详解 排放限值与合规要求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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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锅炉环保标准是结合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及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制定的分级分类管控体系,针对不同燃料类型、不同建成时段、不同所在区域的锅炉设置了差异化排放限值,是全省工业、民生类锅炉项目环评审批、运行监管、升级改造的核心依据。

从核心排放限值来看,目前安徽全域执行的锅炉常规污染物管控要求分为基础限值与特别排放限值两档:针对2014年7月1日前建成投用的在用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基础限值分别为80mg/m³、400mg/m³、400mg/m³;2014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前建成的燃煤锅炉,三项污染物限值收严至50mg/m³、300mg/m³、300mg/m³。而位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管控区(涵盖合肥、芜湖、马鞍山等皖江城市带核心城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及周边1公里范围)的所有锅炉,需执行更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得超过30mg/m³、200mg/m³、200mg/m³;燃气锅炉三项污染物限值为20mg/m³、50mg/m³、150mg/m³,其中新建燃气锅炉需进一步满足氮氧化物低于50mg/m³的低氮改造要求;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需配套专用高效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参照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严禁掺烧煤炭、垃圾等非合规燃料。

除常规污染物外,安徽针对锅炉运行还设置了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锅炉储煤场、灰渣场需完成全封闭改造,物料输送环节需配备除尘抑尘设施,厂区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5mg/m³;全省范围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已完成全面淘汰清零,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涉锅炉项目需同步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与台账记录,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针对不同时段的大气污染防控需求,安徽还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锅炉企业制定阶段性减排要求,通过错峰生产、负荷调整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助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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